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五花八门的垃圾短信、电话推销、网络骗局,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买房、买车、生孩子,办卡、办证、网购物……人们不禁疑惑:何时何地何人泄露了我的隐私?
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或许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还网友一个干净、健康的网络世界。
什么是《草案》?
《草案》是是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重要法律文件。立法者通过引入网络实名制原则,要求互联网经营者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络使用者的监管。
在引入实名制后,不仅加大了互联网络经营者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审核义务,同时也可以提醒互联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络发布信息的时候,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把互联网络当作一个恣意妄为的虚拟空间。
《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同时,《草案》还主要强调了以下两点:
1、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公民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从《草案》的内容可以看出,政府正在逐渐加大了对互联网经营者的管理。一些互联网经营者为了吸引公众的目光,默许甚至纵容互联网络的使用者发布违法信息。部分互联网经营者一方面在后台遵守国家的规定实行实名制,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对互联网络发布的信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让那些直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信息泛滥。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乔新生认为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坚持互联网络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一旦互联网络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互联网络经营者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
2、坚持权利人申请临时禁止令原则。要求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必须对信息进行审核之后再行发布。如果互联网络的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己的审核义务,从而给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那么,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3、坚持互联网络经营者连带责任原则。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的责任,让他们充分意识到,如果不加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监管,那么,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的通过,意义在哪儿?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有以下三点:
1、 保护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 规范网络活动,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当然,《草案》并不是完美的。王利明认为,网络实名制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利用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需要使用后台实名制,但如果从事其他的网络活动,则无须使用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