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医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枣庄市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Zaozhuang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为Z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联系医院管理者的纽带,是促进医院发展的桥梁,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和发展全市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医院管理的人士,充分利用和整合医院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行业资源,为医院发展服务;推进和加强会员间的交流、联谊、合作;引智引技打造医院竞争实力,建立医院创新与行业服务平台;依法保障医院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枣庄市卫生局、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网站是《枣庄市医院协会网》。 第六条 本会设在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医院发展开展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开展行业性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客观依据,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医疗环境。 (三)开展医院管理学术研究,交流推介医院管理经验,活跃医院学术气氛,繁荣医院文化建设。 (四)组织举办医院发展论坛,传递新信息,更新新观念。 (五)推广医学前沿技术,引智引技打造医院竞争实力。 (六)组织开展医学科技交流、考察及会员间与市内外医院的联谊、合作。 (七)协助医院开拓医疗市场,策划发展战略,提升社会形象。 (八)展示会员单位及名医、名家风采。 (九)组织邀请医学名家、院士、学者为会员讲学、带教。 (十)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医院管理成果、优秀人才和优秀论文。 (十一)编辑印发医学资料及内部刊物。 (十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咨询和相关论证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 (十四)承办枣庄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以法人医院为单位设团体会员,聘请名誉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和武警医院。 3、与本会专业相关的机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的社团等有关单位。 (二)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医药专家和企业界知名人士及团体。 第十条 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需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办公室登记核实受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颁发《团体会员证书》,证牌。 名誉会员入会 由单位或本会理事二人推荐,由本会办公室核实受理,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颁发《名誉会员证书》,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各类活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申办权; (四)优先获得新技术引进、发展策划、人力开发、信息传递、管理理念培训等; (五)免费听取本会在本市内组织的各类讲座; (六)免费获得本会学术资料及刊物; (七)免费在本会刊物发表论文。优惠在本会刊物作单位宣传。 (八)优惠在本会网站建立网页,展示特色,需求互动,搭建与社会交流的平台; (九)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入会退会自愿。 第十二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权益; (四)参加本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为本会提供信息,推荐人才; (七)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八)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五年内不得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卫生局审查并经枣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通过本会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职责;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表决通过或除名会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长不能超过两届。年龄不能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服务会员,保障会员权益; (五)提名名誉会长人选; (六)聘任部、室、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七)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督导办事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发展会员; (五)提名部、室、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交会长聘任;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承办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本会兴办或管理的与本会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独立账户,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经费收支由本会独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枣庄市卫生局或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枣庄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枣庄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体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枣庄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由枣庄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枣庄市卫生局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由枣庄市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卫生局、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枣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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